妇女遇车祸是否可以索要奶粉钱和精神抚慰金赔偿?
发布时间:2019-06-28 浏览次数:370 来自: 律平法律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妇女遇车祸是否可以索要奶粉钱和精神抚慰金赔偿?
前 言
哺乳期妇女闻某出车祸受伤,遵医嘱不能哺乳婴儿,身心俱疲的闻某诉至法院,要求肇事方赔偿替代母乳的奶粉费用和因无法哺乳造成的精神抚慰金。
铜山法院判决支持了闻某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件事实
母亲受伤,襁褓婴儿面临“断奶”
2017年7月10日12时10分许,周某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停放在徐州市铜山新区上海路文沃市场对面路段非机动车道开车门时,与沿上海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闻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闻某受伤。该事故经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闻某无责任。
当日闻某被送往徐州市铜山区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耻骨上支骨折,处理意见为: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用药期间禁止母乳喂养。
由于习惯了母乳,一开始,闻某幼子不愿意喝奶粉,望着不住啼哭的孩子,闻某非常痛苦,经常以泪洗面。闻某认为,这一切都是因为车祸造成的,协商不成后,闻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和保险公司承担包括幼子替代母乳的奶粉费用和因无法哺乳导致的精神付费金等各项赔偿。
法院观点
1.关于奶粉费用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
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致闻某左耻骨骨折,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明确载明“用药治疗期间禁止母乳喂养”。另核查临时医嘱记录单显示,闻某自入院之日(2017年7月10日)起至出院之日(2017年10月3日)止,期间一直未停止用药,其中直至出院前夕(2017年9月25日),医疗机构仍给予“中药7付,每天一剂,口服(中药):三七粉3g”等治疗。出院医嘱(含治疗、饮食要求、出院带药、随访要求)亦明确记载:……2、继续活血对症治疗3、功能锻炼。
故一审依据闻某的伤情、医疗机构诊疗过程、出院医嘱及婴儿年龄(5月龄),并结合婴儿尚处于哺乳期内的事实及医学哺乳常识,支持闻某所主张的奶粉费符合客观实际。
另外,一审根据本地生活水平,参照婴儿哺乳医学喂养常识,酌定哺乳期为7个月,每月奶粉费用为1000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2.关于一审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否适当的问题
据医学文献显示,用母乳喂养的婴儿发展更为健康,可以增强免疫力、提升智力、减少婴儿疾病发生的几率,也有利于增进母子之间的情感,它对健康带来的益处可以延续到成人期。这种理念也越来越多地为社会公众所共识,医疗机构对母乳喂养的实践建议也在持续增加。
而本案中,事故发生时闻某恰处哺乳期,用药影响其母乳喂养,事故势必会对闻某产生一 定的精神损害,故一审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法官说法
据主审法官彭银凤介绍,当前法律无明确规定该案“奶粉钱”的性质,但结合原告因车祸受伤接受治疗,遵医嘱不能用母乳喂养婴儿,只得购买奶粉喂养,这与婴儿的健康成长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视为婴儿的营养费,因此购买奶粉的钱应由交通事故肇事者周某赔偿。周某的车辆购买了保险,而该笔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当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内。
司法实践中,通常在构成伤残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如果精神损害严重,即使未构成伤残,也应酌情赔偿精神抚慰金。
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恰处哺乳期,尽管未构成伤残,但交通事故产生的无法哺乳的后果,对于正在哺乳5个月大婴儿的母亲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判决给付一 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于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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