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具有继承资格的亲属不能担任见证人

发布时间:2018-09-13 浏览次数:411 来自: 律平法律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代书遗嘱:具有继承资格的亲属不能担任见证人.

案情简介
        王某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年。王某考虑自身年迈体弱,且女儿已经出嫁他处,故准备立一份遗嘱,将遗产留给两个儿子王刚、王强。2006年10月,王某将两个儿子召集到身边,并让一位邻居作为见证人,由邻居执笔,王某立下遗嘱,将遗产全部分给两个儿子。遗嘱立完后,在场人和见证人全部签了字。
2007年6月,王某去世。他的两个儿子王刚、王强按照遗嘱分割了遗产,但遭到王某女儿王红的反对。王红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且父亲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该份代书遗嘱应为无效,遂起诉要求与王刚、王强一同按份继承父亲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红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享有继承权。

律师说法
       当遗嘱人不能或不愿亲笔书写遗嘱时,可以制作代书遗嘱。遗嘱人立遗嘱不需获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且遗嘱人有权通过遗嘱剥夺其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但要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本案中,王某的女儿王红已出嫁,且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故王红以自己是法定继承人,父亲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为由,要求认定该遗嘱无效,理由不能成立。但是这并不意味这本案所指遗嘱就必然是有效的。原因是:
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属无效。且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遗嘱的见证人。

        在本案中,见证人的数量符合法律规定,但代书遗嘱的见证人王刚、王强同时系王某的遗产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合法见证人。因此,该份代书遗嘱属于无效。王某的女儿王红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享有继承权。

特别注意

1、生活中,还有儿女代书,找两个邻居见证的,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被法院认定无效。

2、代书遗嘱中,立嘱人只盖章,未签字,也属于无效遗嘱。

律平法律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18502858003
详细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90号附5号


专业团队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律平法律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 扫一扫访问移动端

律平法律服务成都有限公司,专营 团队展示 等业务,有意向的客户请咨询我们,联系电话:18502858003

CopyRight ©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律平法律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