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你想的有点多!
发布时间:2018-08-24 浏览次数:399 来自: 律平法律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净身出户?你想的有点多!
2018年农历新年开工后陆续接到五位女性关于婚姻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的咨询。其中有因为遭受家庭暴力准备离婚的女性,也有因丈夫热衷赌博输掉家庭财产而准备离婚的女性。在接待咨询时,这两位女性关注的主要问题就是家庭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都想了解能否让男方“净身出户”。也许是电视剧带给大家的误导太多,再加上非法律专业人士的以讹传讹,使得让对方净身出户成为很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的诉求。在重复又重复的解答中,需要不停的给当事人纠正错误的法律观念。所以,作为本公众号的开号之作,来写这么一篇科普文,告诉大家,法律上根本没有“净身出户”的概念。
案例A:张某与李某结婚五年,张某在怀孕期间,李某出轨,张某拿到李某与他人微信聊天记录,并且有李某与他人亲密照片数张。双方共同财产有房产一套,现金若干。现张某要求与李某离婚,认为李某有过错,得净身出户。
案例B:陈某与王某结婚四年。一年前,双方因发生口角,陈某将王某脖子掐住,并扇王某两个耳光,以后陈某把王某推到,王某头部撞到桌角,去医院缝了六针。当时王某只是觉得气愤难过,但怕亲友担心,并未将陈某打人的事实告知他人,去医院就医也未告知医生实情,更没有报警。近日,男方又动手将女方打伤,胳膊全都是瘀青。王某对婚姻心灰意冷,准备离婚,王某认为陈某有家庭暴力行为,希望离婚时陈某净身出乎。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案例的婚姻关系中,男方均有过错,那么男方的这种过错,是否足以导致其在离婚时不分夫妻共同财产?首先,我们要知道国家的法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一般会将夫妻共同财产均分,在本人查阅的部分离婚判决中,有的法院会考虑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适当的有一些倾斜,有的则在判决书中未体现,对于判决的合理合法性,因为个案差异的问题也无法评判。所以,请广大朋友知晓,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益。《婚姻法》只规定了一种情况,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 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 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以,只有当离婚时,一方为了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而采取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 造债务的手段,才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有的朋友要问了,对于有过错的婚姻当事人,法律难道就没有任何制裁措施?当然是有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首先要注意,请求过错赔偿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假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有过错,比如男方长期与他人同居,而女方报复性的出轨的,理论上就不享有过错赔偿请求权;其次,关于请求过错的赔偿理由只能基于这四点法定的情节,比如,男方有赌博恶习的,就不属于女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前提。另外,请求过错赔偿必须要有事实与证据。
再回头看上面两个案例。案例A,因男方出轨,但是女方只有部分聊天记录和照片,无男方与他人长期共同居住的证据,故在离婚案件中,女方既不能多分财产,也无向男方主张损害赔偿的证据。案例B,男方实施家庭暴力,但因女方未及时保存证据,在第 一次伤情严重时未报警,也未进行家庭暴力伤情鉴定,所以,虽然男方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是碍于无证据证明,也很难得到损害赔偿。
所以,请广大读者一 定分清楚,四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婚姻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而少分、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种情形,那就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 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当有朋友遇到这样的问题是,可以理性的给朋友做出解答和建议,而不是一味的告诉朋友,让他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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