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乘坐公交车时受伤,怎么索赔

发布时间:2018-08-10 浏览次数:389 来自: 律平法律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在乘坐公交车时受伤,怎么索赔


案情介绍:2015年12月23日8时许,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职员王某驾驶宇通牌公交车沿管城街与东大街交叉口由北向东左转弯时急刹车避让行人,致使车上乘客张某摔倒。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职员王某亭负事故全部责任,乘客张某无责任。
乘客张某持老年卡乘坐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运营的152路公共汽车,该老年卡投保“持卡乘客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交车投保的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律师案情分析:
1、向谁索赔?怎么索赔?(主体)
2、客运合同?(法律关系)
3、老年卡的保险?
案件分析:首先,张某持老年卡乘坐被告运营的152路公交车时,与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张某安全送达约定地点。在乘运路途中,驾驶员紧急刹车,造成乘客张某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损失巨大,乘客有权选择违约之诉向法院起诉。
其次:公交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持卡乘客意外伤害身故保险”,目的是为在运营中有乘客发生意外需要其承担赔偿责任时,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减少自身损失,并不能因为该投保行为而免除公交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法院判决:(截取部分)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其他公民或法人由于过错损坏公民财产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车辆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公民人身安全。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四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驾驶员王某在本次事故中系职务行为,故被告郑州公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持公交卡在被告中华财险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其应该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原告主张鉴定费1300元、检查费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45120.2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张某住院期间实际花费医疗费4489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 一款之规定该费用是原告张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的必要支出,被告应当支付,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在44899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950元的诉讼请求,综合被告方的质证意见,以及原告住院19天,故本院酌定住院伙食补助为570元(30元*19天)。
对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2700元的诉讼请求,综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护理时限等项评估意见书,故本院酌定营养费为1800元(20元*90天)。
对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108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参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出院医嘱、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护理时限等意见,按河南省2016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为7610元(30864元/年÷365天*90天)。
对原告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46036.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222元,综合原告住院治疗的实际天数,本院酌定该项费用为190元。
综上,原告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该项合理损失共计104988.2元。
根据保险保单约定,附加医疗保险,限额为50000元,1万元以内没有免赔,2万元以上,赔付比例为80%,并承担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等相关费用。另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十级伤残程度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2.5%。故被告中华财险应支付原告医疗费为37919.2元(10000元+34899元*0.8%);应向原告支付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为10170元;应向原告支付的伤残赔偿金为1086.98元(43479.2元*2.5%)。综上,被告中华财险应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49176.18元。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保单,被告郑州公交公司应支付原告医疗费3559.8元(44899元-37919.2元-3420元)。被告郑州公交公司应支付原告的伤残赔偿金为42392.22元(43479.2元-1086.98元)。被告郑州公交应向原告支付鉴定费、检查费、精神抚慰金6440元(1300+140+5000元)。综上,被告郑州公交应支付原告各项赔偿款项共计52392.02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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