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发布时间:2019-10-28 浏览次数:392 来自: 律平法律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离婚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一些离婚时发现孩子非亲生,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考虑到这种情况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一般也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赔偿限额一般不会超过5万元。

 

    另:夫妻结婚前生子(非亲生)与夫妻结婚后生子(非亲生)情况是有区别的。

孩子系婚前所生,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互负忠实义务,但该义务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婚前生子,不属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范围,也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四种法定情形,因此,婚前生子(非亲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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