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感情好,结婚证不重要”?这里给你答案!

发布时间:2019-05-31 浏览次数:273 来自: 律平法律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只要感情好,结婚证不重要”?这里给你答案!


     “我们在老家办了酒席,一直没有领证,算不算事实婚姻呢?”

     “是否只要有了夫妻之实,即使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也可以按照婚姻关系对待呢?”

     “我和男朋友同居八年,一直还没领证,我们的财产应该如何划分呢?”

        你还在认为夫妻之实=事实婚姻?

        今天,在这里郑重提醒大家

        认定事实婚姻是存在时间条件和实质要件的

        记住一个关键日期:1994年2月1日!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条司法解释意味着,法律上对事实婚姻的界定,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节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满足这三条实质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那么,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关系如何界定呢?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婚姻登记,其效力追溯到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但是,如果双方不愿意补办婚姻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确定双方关系性质后,财产如何处理

       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双方共同居住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而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后又没有补办婚姻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律师提醒:认定事实婚姻存在一 定时间条件,现如今距离1992已经过去二十多年,所以建议大家分清情况及时办理婚姻登记,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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