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保险责任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19-03-21 浏览次数:362 来自: 律平法律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保险责任认定问题?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8日,王某斌驾车与何某均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均死亡的事故。交警认定王某斌和何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斌所驾车辆的车主为姚某,其向某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投保时,姚某在投保单中“机动车使用性质”一栏填写为“家庭自用”。实际上,姚某在投保前以每月3800元将该车出租。何某均的近亲属潘某萍等人就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370845.93元给潘某萍等人。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改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商业三者险的责任。


法官说法

        同一车辆因其用途不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风险也不同。用于出租的车辆,因驾驶人员驾驶技能不同及运行路线存在不确定性,发生保险事故的风险也会大大增加。保险公司针对不同车辆用途,按照不同的费率收取保险费。本案中,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姚某在投保时为达到减少保险费用支出的目的,故意隐瞒了投保车辆的真实用途,将出租用途的车辆按照家庭自用的方式投保。此举违反了保险法要求投保人应当履行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可免赔商业三者险.

           律师点评

        民事活动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将被保险车辆的真实用途及相关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不能蓄意隐瞒车辆使用性质。否则,当事故实际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不予赔付,投保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这显然得不偿失,也使其投保为车辆分散风险的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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