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接受培训后跳槽,是否需要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
发布时间:2019-02-27 浏览次数:372 来自: 律平法律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员工接受培训后跳槽,是否需要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
相关案例
周某于2013年4月28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工程师职务,月工资16000元。双方最后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5年1月19日,该公司向周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周某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为由,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同时,该公司还通知周某暂缓发放其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2月20日期间的工资。周某不服公司的解除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9日的工资21845.75元及经济赔偿金64000元。仲裁审理中,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周某退还公司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德国培训的相关费用130141.64元。
律师分析
要分析上述问题,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
1、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限;服务期是劳动合同下的一个约定条款,只有在企业为劳动者出资进行培训的前提下才可以约定。
2、员工可以提前30日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服务期则是员工必须履行的期限义务,员工不得提前解除服务期的约定,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应该区分培训的类型是专项培训还是一般培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第4条规定,只有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才需承担包括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在内的赔偿责任。
如果,在无法证明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违约金条款只适用于两种情况:其中一种就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一般培训(如岗前培训、入职培训等)是不能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赔偿就更无从谈起。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但没有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法院会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有权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但用人单位放弃了该权利,故事后不应再向劳动者索赔。
法院判决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因双方未约定服务期的内容,因此公司要求周某退还培训费于法无据。
律师建议
为避免发生存在裁判争议的劳资纠纷,必须从源头上预防。
1.用人单位在员工接受培训之前应先与员工签订协议,对培训、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全 面约定。
用人单位提供资金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其目的无非是让劳动者给单位提供更高效率的劳动,给单位创造更 好的效益。为避免产生劳资纠纷,应该就具体的培训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对劳动者技能提升的考核等)、服务期以及违约责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来进行约定)等约定清楚,以免精心培养的人才流失,对单位也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损失。故在员工接受培训之前先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培训、服务期及违约责任事项非常必要。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资进行培训的证据材料应该妥善保管,这些证据需能证明单位培训劳动者支付了培训费,一旦劳动者“反目”可以以此为据要求其作相应的赔偿。
在实践中,未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的用人单位,往往也不重视留存出资劳动者培训的材料(如培训资料、培训照片、缴费发票、培训考核材料等)。这样一来,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出资对员工进行培训的事实,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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