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9-01-04 浏览次数:372 来自: 律平法律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租赁、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案情】
2015年5月14日16时许,徐某驾驶某汽车租赁公司所有的闽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坂上社时,车辆右前轮碾压陈某的脚部,造成陈某受伤的损害后果。陈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徐某、某汽车租赁公司共同向陈某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暂计54168.41元;2.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某保险公司根据商业险合同赔偿交强险不足的部分。
法院认定: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某汽车租赁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46256.19元;二、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3500元;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一、若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或使用机动车辆,则其同出租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简单的民事租赁关系,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租车公司)并非一 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否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定。
二、若承租人以出租人(租车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上交部分利润作为租赁费或者使用费(即挂靠性质),出租人(租车公司)由此收取相应费用,获取一 定利益,亦应承担出租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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