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人向出借人出具还款承诺,应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8-09-26 浏览次数:346 来自: 律平法律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一般保证人向出借人出具还款承诺,应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张某向王某借款500万,刘某为一般保证人。张某逾期未偿,一般保证人刘某向出借人王某出具还款承诺,载明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并承诺限期“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届期未偿,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观点

    保证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且一经放弃,保证人不得再行主张。本案保证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向出借人出具的书面还款承诺,应视为其以书面形式放弃了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若承诺一旦逾期,出借人据此向其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

    《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它的作用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
    本案中,保证人刘某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向出借人做出书面还款承诺行为,应视为其以书面形式放弃了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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