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与量刑

发布时间:2018-09-21 浏览次数:337 来自: 律平法律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与量刑


一、罪名概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依据:《刑法》第 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犯罪构成:即成立犯罪的逻辑。
(一)行为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
1.驾驶非机动车交通工具的人员及行人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未直接从事交通行为的人员只要参与至交通行为整体过程之中,并且对交通安全处于利益保障地位的人员,因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交通事故时,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交通肇事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成立犯罪的前提;
2.本罪要求其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
3.只有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
4.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三)主观方面:过失,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追诉标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低限度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五、关于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成立逃逸,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逃避抢救以及肇事责任归结的动机,对于行为人逃逸动机的认定,首先是行为人对肇事行为具有明知,其次是需要行为人对救治义务或者责任追究事宜具有认识。成立逃逸,行为人客观上表现为逃脱、躲避,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即是自现场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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